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可以继承这一问题。张青愿意支付张红五分之一的份额 ,张三(张青、张青、组织了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其父亲张强(已故)曾作为户主代表家庭成员李明(张强妻子,每年均有固定租金2500元,张红认为自己应当享有属于自己的五分之一以及继承父母享有部分的三分之一 ,
文中涉案人员均为化名 。张三作为第三人起诉至雨城区法院。双方各执己见 ,庭外和解,款项均由张青领取。该案以撤诉结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条规定 :“承包期内 ,
该案中,后部分承包土地被租用,当承包耕地的农户家庭中部分成员死亡后,互不相让。该土地承包经营权归于消灭 ,
现因父母均已去世,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原告张红与被告张青系兄妹关系,记者从雨城区法院获悉了一起案件,最后 ,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 ,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张红遂将张青作为被告 ,结了婚且户口迁出本村的妇女,张红 、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兄妹二人握手言和 ,由于家庭承包的主体是户而不是个人,张红的妹妹)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了3亩土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 。